WTO中的监管标准

Regulatory Standards in the WTO

【作者】 Keith E. Maskus (PI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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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谈判大大扩大了世界贸易组织(世贸组织)的范围,使之成为国内监管标准。TRIPS所要求的最低标准基本上是关于生产过程的,从而消除了贸易规则中传统的“产品与过程”的区别。这一演变立即引发了一个问题,即是否应将包括竞争政策、环境标准和工人权利在内的其他监管和程序标准列入世贸组织议程。因为他们显然不再可能因为交易系统无法遵守流程标准而被排除在外,所以争论必须以其他理由进行。在本文中,我基于市场外部性多边管理、政策协调问题和系统性贸易问题的经济学论点,回顾了这种包容性的逻辑和证据。审查的结论是,在世贸组织保护知识产权的前提下,有充分理由纳入竞争规则。环境监管方面的情况较弱,劳工权利方面的情况也相当薄弱。,引言:随着《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实施,知识产权成为世贸组织成员国无法逃避的商业政策义务。因此,知识产权是管理权利和竞争条件的确立和处理的可执行规则。至少采用和执行所需的最低标准将大大加强对知识资产的全球保护。,观察家们在写《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时,常常把它所包含的规则比作反对贸易限制的纪律。虽然肯定有相似之处,特别是在薄弱的知识产权干扰贸易的程度上,但这两种政策制度有着根本的不同。首先,贸易限制是本质上歧视国内和国外利益的边境措施。《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提出的知识产权标准的部分协调不一定也是如此。这些标准适用于国内外利益,不受歧视,这意味着《TRIPS协定》将世贸组织规则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国内商业监管。,其次,边境限制相当于对特定形式的经济活动征收低效税。经济学家们普遍认为,通过贸易自由化减少或取消这些福利是朝着国家和全球福利最大化的方向发展的。换言之,商品和服务的自由贸易从有效的全球资源专业化中产生最大收益,每个国家都从中受益。相比之下,知识产权保护使平衡向创新激励倾斜,同时提高了获得创新成果的成本。这一结果可以在动态意义上提高全球效率,但不能指望它能增加所有国家的福利。同样,衡量全球知识产权协议的最佳性没有明显的基准。,第三,世贸组织的贸易规则旨在使产品贸易自由化,而不涉及这些产品的生产过程。虽然《关贸总协定》第20条规定了这一原则的例外情况,但很少援引(Hoekman和Kostecki,1995年)。相比之下,《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必须遵守的许多标准都明确涉及生产过程。工艺专利、工业设计、集成电路的使用和植物品种都是如此。它还持有商业秘密和侵犯软件版权的权利。对这些过程的保护不力,所生产的商品与在强有力的保护下生产的商品相比,不一定是劣质或危险的。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不仅必须将此类商品排除在国内生产和国际贸易之外,而且还必须修改或终止其基本过程。事实上,TRIPS为全球贸易规则体系引入了一种广泛的机制,用于约束除产品之外的过程(标准)。1,这一事实引发了其他标准是否属于WTO的问题。TRIPS的批评者想知道,如果知识产权被纳入世贸组织以保护资本,为什么不需要劳动标准来保护工人,不需要环境法规来保护自然资源,也不需要竞争政策来保护消费者。无论这个问题隐含着对知识产权的误解,它都不容易被忽视。在本文中,我通过将知识产权、竞争政策、环境标准和劳工权利纳入国际贸易规则体系的逻辑进行比较来解决这个问题。,《TRIPS协定》将保护知识产权作为世界贸易组织的基础。人们自然会问,为什么知识产权获得了这一地位,而其他主要形式的商业监管却没有。在很大程度上,答案依赖于政治经济学的考虑(Ryan,1998)。三个强大且易于组织的行业(制药、录音娱乐和软件)有先见之明地认识到乌拉圭回合为未来保护其知识产权提供的机会,并将知识产权作为美国贸易代表的核心问题。这种做法补充了他们努力宣传他们因国际知识产权薄弱而面临的损害,并推动美国根据第301条采取积极的单方面贸易行动。随着知识产权越来越被视为一个贸易政策问题,越来越多的美国出口导向型行业签署了这一努力,使TRIPS成为谈判成功的必要条件。认识到这一点,发展中国家能够利用乌拉圭回合来获得其他贸易优势,作为同意更严格标准的补偿。,在这种情况下,知识产权只是一个成熟的问题,可以纳入世贸组织,这与对知识产权保护需求不断增长的许多技术解释一致(Maskus,2000年)。其他广泛问题的定位并不相似,主要是因为在组织相关利益方面存在困难。因此,对于下一轮谈判应包括哪些内容的问题,最接近的答案只是无论哪个领域成功地施加了相关压力。然而,这个答案在分析上是不令人满意的。,将知识产权纳入世贸组织表明,这些权利是贸易体系的组成部分。如最近的实证研究所示,知识产权具有很强的贸易相关性,这意味着它们通过了最低限度的包容性测试(Maskus,2000)。此外,它们严重影响投资和许可决定,而投资和许可决策因知识产权薄弱和多变而扭曲。因此,精心设计的知识产权制度应支持国际市场的有效运作。相反,通过同意在世贸组织建立和尊重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各国政府认识到,其现有的单独制度在某些方面可能是次优的。将一些自由裁量权交给国际规则,强制实施更严格的标准,可能会促进集体和国家福利。,正在审议的其他标准,上文主要描述了谈判一套多边规则的情况,该规则由争端解决程序和贸易制裁支持,涵盖知识产权或任何其他标准。这种纳入的逻辑依据是不同标准造成的固有贸易障碍的严重性、更强有力的标准支持贸易体系的能力以及多边监管在克服国际市场和政策失败方面的作用。在这方面,将知识产权与下一轮贸易谈判中可能出现的其他类型的标准进行比较是很有意思的。在这些其他领域,世贸组织的提案处于复杂和包容的不同阶段。因此,除了笼统地描述,很难理解政策的意图。,竞争政策是指旨在维持市场静态和动态可竞争性的法律法规。事实上,知识产权和竞争监管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尽管后者涵盖了更广泛的要素,如合并控制、市场支配地位、卡特尔、捆绑销售和其他可能限制竞争的行为形式。关于将其纳入贸易体系,目前的建议从最低限度的协商概念到广泛的协调和禁止反竞争活动(Graham和Richardson,1997a)。我在这里的定义相当全面,重点是与贸易有关的反垄断规则。具体而言,各国应防止出口卡特尔,放松阻止进口的分销垄断,并对反竞争限制营销和产品开发的许可证发放做法进行约束。一些政策可能需要全面禁止,而另一些政策可能基于理性原则。,我在这里将环境标准定义为主要旨在影响生产者和消费者使用环境资源的国家法规。此类法规包括污水税、强制性减排计划、污染交易许可证、回收计划、燃料税等。世贸组织协议可能采取何种形式尚不清楚,尽管据推测,该协议将解决足以造成跨境环境损害的薄弱标准(Esty,1994)。借用国际环境协定的一页,这些规则可能涉及彻底禁止特定污染物的生产或贸易,如《蒙特利尔议定书》中的氟氯化碳。或者,他们可能会制定有针对性的减排措施,比如《京都议定书》中的二氧化碳减排措施。他们还可以呼吁各国促进国际商定的环境目标,例如《生物多样性公约》中的生物多样性保护。谈判的目的是确定每个国家的义务水平。,世贸组织关于核心劳工标准的协议将要求每个国家同意承认和执行五项被许多人视为基本人权的一般权利。这些措施包括禁止剥削童工,消除强迫劳动(奴隶制、债役和监狱劳动),防止工作场所的歧视,允许工人自由结社,并允许工人进行集体谈判(Maskus,1997)。世贸组织的作用是允许在某些情况下对那些在这些努力中失败的国家实施贸易制裁。正在讨论的一种变体是,允许各国根据对令人憎恶的做法的一致看法,禁止进口违规商品(或其同等价值)(Rodrik,1997)。,如上所述,传统的关贸总协定规则没有将冒犯性生产过程作为可采取行动的做法,而是倾向于关注产品本身的竞争条件或市场准入。虽然关贸总协定允许各国排除以违反本国知识产权的方式生产的商品的进口,但它并没有将其范围扩大到普遍禁止这种做法。最终,TRIPS将导致对未能防止使用非法生产工艺的国家实施贸易制裁。即使将这种做法定义为盗窃,也很难在贸易政策方面将其与冒犯性使用环境资源或工人区分开来。照着基于不愿意界定非法生产过程,很难坚持认为这些领域不应属于世贸组织的职权范围。,世贸组织基于经济基础的标准排名,因此,必须在其他基础上进行区分。在表1中,我考虑了几个可以支持将标准纳入世贸组织的标准,以及问题领域与这些标准的契合程度。这些标准分为五个一般项目和一些更具体的问题。前四个一般项目为知识产权与竞争政策、环境法规和劳动标准的比较提供了基础。其中包括这些领域与贸易的关系,贸易规则可能克服的国际外部性的重要性,各国在通过更强有力的标准执行集体利益方面的协调失败,以及争端解决有效应对这些问题的能力。最后一个一般领域着眼于系统性问题,假设知识产权已经加入世贸组织,并分析以这一事实为条件的其他问题。,在每一个领域,我都给出了一个定性排名,表明该问题在理论和实证方面可能得到支持的程度。“不存在”一词表示没有关系或证据,“模糊”表示弱或高度模糊的关系,“适度”表示中等强度的关系,而“明确”表示可识别的强关系。2对经济学家来说,复杂政策问题的正确解决取决于理论和经验证据。定性描述既反映了这个问题的明显重要性,也反映了通过可执行的贸易规则进行多边协调以充分处理这个问题的能力。因为排名只是定性的,所以它们不可避免地表现出一定程度的随意性。例如,“证据”下的一些条目是“不存在”的,这反映出缺乏专门针对这些领域的实证研究,而不是意味着找不到这样的证据。读者对标准如何符合基本标准的评估会有所不同。然而,这些标准和排名可以作为讨论将世贸组织扩大到其他问题领域的可取性的基础。,贸易影响,将知识产权纳入世贸组织最初是因为它们与货物贸易的关系。显然,知识产权可能与贸易密切相关。关键是,薄弱的知识产权可以作为非关税贸易壁垒,减少国内对受专利或商标保护进口商品的需求。然而,加强知识产权并不一定会增加贸易量,因为它在将需求转向进口的同时增强了市场力量。净影响取决于每个国家和产品的各种因素。经验证据表明,这种影响在国际贸易市场中明显存在(Maskus和Penubarti,1995年,Smith,1999年)。因此,知识产权在理论和事实上都与贸易有着密切的关系,在每个级别上都获得了“明确”的排名。,竞争政策对理论上的贸易也有潜在的强烈影响(Levinsohn,1996),但很少有实证研究。在这种情况下,证据不足的“模糊”排名只是反映了近年来该问题对特定案件的实际关注(Graham和Richardson,1997a)。环境标准(Levinson,1996)和劳工权利(OECD,1996)也在理论上影响贸易。前一个案例的证据更为有力。Rodrik(1997)提出了一些证据,证明劳动密集型商品的贸易受到核心劳工权利的轻微影响,以国际劳工公约的成员资格来衡量。其他研究没有发现可信的证据表明核心劳工权利不足对贸易流动有任何影响(经合组织,1996年;马斯库斯,1997年)。,如第二行所述,标准也可能通过对外国直接投资和技术许可证的影响对贸易产生重要的间接影响。这一理论在知识产权、竞争政策和环境标准方面已经确立,尽管这些影响的明确(但并非压倒性)证据只存在于知识产权方面。从历史和描述性证据来看,竞争政策可能影响投资决策似乎很清楚,但这一问题很少引起系统研究。最近的一篇论文没有发现任何影响(Noland,1998)。许多尝试都未能发现环境领域的系统证据(Levinson,1997;Low和Yeats,1992年)。关于核心劳工权利,即使在理论上,这些权利的缺失也不一定能吸引外国直接投资,因为在许多情况下,否认这些权利无异于成本增加的扭曲(Maskus,1997)。也没有任何证据表明这种影响(经合组织,1996年;马斯库斯,1997年)。,国际外部性,对经济学家来说,国际政策制度的主要理由是其将损害全球福利的跨境外部性内化的能力。基于这些理由,各观察员主张对四个问题领域中的每一个领域进行政策干预。外部性可能是静态的,也可能是动态的,我在表1的面板B中列出了每种类型的(非详尽的)例子。在知识产权方面,主要的静态问题是,薄弱和多变的国际保护促进了无偿的国际技术扩散和产品复制,这可能会减缓发明和创新。这种情况在理论上很容易提出,尽管事实上尚不清楚有效扩散在弱知识产权还是强知识产权下更容易发生。此外,对全球福利的影响并不容易确定。有证据表明,扩散是通过各种国际渠道进行的(Coe,Helpman和Hoffmaister,1997年),包括合法使用专利技术(Eaton和Kortum,1996年)。然而,证据并不完全清楚,我给它定了一个“中等”的等级。,竞争政策中的外部性理论本质上是,弱规则鼓励反竞争和排斥行为,允许在国外或捍卫国内市场时滥用垄断权力。出口卡特尔就是一个例子,可能来自受保护规模的掠夺性倾销也是一个例子。同一司法管辖区内的公司之间为划分其他市场而达成的串通协议也是如此。尽管工业组织专家对封闭经济体中的垄断和垂直安排造成的效率损失表示怀疑,但这些担忧在理论上是合理的,在国际层面上也适用。关于跨国反竞争行为普遍存在的证据是薄弱和间接的。,环境领域存在静态溢出在理论上是明确的,并构成了国际干预的基本论据。至少通过广泛的案例研究,在这一点上有适度但令人信服的证据。在核心劳工权利方面,溢出论点是富裕国家的消费者因意识到国外的剥削性劳动条件而处境更糟。也有人认为,在进口受剥削工人生产的产品的国家,薄弱的核心劳工标准可能会压低低技能工人的工资。如果基于未经测试的偏好假设,效用溢出的理论基础是合理的,但即使在理论上,工资故事也几乎没有依据(Maskus,1997)。无论如何,证据都是薄弱的。,知识产权的动态外部性是,薄弱的权利可能导致全球研发投资不足。关于这一点的证据好坏参半,很难得出结论。一个更微妙的变化是,发展中国家薄弱的知识产权导致旨在满足这些国家消费者特殊需求的研发太少,例如热带药物。理论指向这个方向(Diwan和Rodrik,1991),而制药部门的证据有力地表明,全球研究工作正受到这种扭曲的影响(Lanjouw,1997)。,在竞争政策中,动态市场被扭曲到弱规则导致对进入威慑的过度投资的程度,例如产能过剩和封闭的分销网络。这个理论是值得尊敬的,但我不知道有任何关于这个问题的研究。,同样,环境监管的问题是,薄弱的标准导致全球对减排工作的投资不足,导致子孙后代遭受过度污染。同样,这一理论是建立得很好的,但证据很少,而且是轶事。最后,在劳工权利方面,问题变成了对儿童保护不足是否会导致教育水平低于最佳水平,进而导致全球增长率下降。理论上,低教育率与贫困的关系比与对童工的薄弱禁令更为密切,而矛盾的是,加强对童工的规定可能会导致学校教育的减少(Maskus,1997)。关于这一关键点的证据再次缺失。,政策协调失败,经济学家也在克服各国未能通过集体行动促进其长期利益的基础上,为国际政策制度辩护。事实上,关贸总协定的基本目的是防止各国代表国内政治利益单方面提高关税税率,并建立一个多边论坛,以降低关税,使成员国共同受益。在知识产权中,有人认为,各国可能会选择弱于最佳的标准,以通过比邻国更快的复制来促进当地生产(McCallman,1999)。如果所有国家(或一群发展中国家)都这样做,每个国家都可能陷入一套低水平的均衡标准,阻碍增长和技术变革。《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更高的标准可以克服这一问题。支持这一主张的理论充其量是在知识产权领域建立得很薄弱,而且几乎没有证据表明各国在这些基础上进行竞争。,在竞争领域,可以类似地认为,各国选择单独或集体的次优监管来竞争应对宽松竞争维护的生产和投资。许多发展中国家缺乏竞争政策可以被视为间接证实了这一问题,我在这一领域的排名略高。在环境标准和劳工权利方面,基本论点是“竞争到底”,即尽管对国家和全球环境质量和工人保护产生了负面影响,但各国仍选择降低(或不提高)这些标准。在环境监管的情况下,这一理论是合理的,尽管证据仍然混杂且稀少(Levinson,1996)。这一理论在劳工权利案件中没有什么意义,尽管一些人指出出口加工区的激增是标准恶化的证据。,贸易规则可能解决的第二个协调失败是,强制提高标准可能有助于建立支持市场的基础设施,例如执行产权的专业司法机构、政府机构的行政透明度以及经济主体之间的反补贴权力。这些机构在贫穷国家可能不发达,因为很难为它们组织利益。这一论点也许是知识产权的必要条件,因为产权是有效市场体系的核心。同样,竞争政策是对有效市场的根本支持;在没有集中利益的情况下,集中利益很容易主导经济体系。来自发展中经济体的非正式证据表明,知识产权支持企业发展和创新,而从市场放松管制和贸易自由化的案例研究中似乎可以清楚地看到,一旦解除封锁,进入就能迅速进行。因此,知识产权和竞争政策在这一标准上得分很高。,有人认为,环境标准通过提高对环境投入的需求和扩大对环境问题的认识,有助于为保护的累积改进奠定基础。这一说法的逻辑似乎有些循环,环境标准的激励效应证据不足。类似的论点至少在劳工权利的一个领域是成立的,因为建立工会和集体谈判可以改善员工培训的前景,消除低效的垄断雇佣行为,并扩大工人获得公司特定资本的承诺(Sengenberger,1991,Freeman,1993)。然而,有证据表明,工会的运作方式往往不能提高市场效率和增长,尤其是在发展中国家(Rama,1995;Farber,1986年)。,有意义的争端解决,这种协调问题的存在并不意味着它们的解决可以很容易地在世贸组织实施。当争议源于标准薄弱而非道德问题造成的商业损害时,争议解决更容易处理。在知识产权的情况下,这项任务在概念上是最直接的,因为知识产权的复制是针对可以通过法庭程序识别的特定产品和技术。在竞争政策中,这肯定不那么简单,因为商业实践可能会排除特定的可识别竞争对手,但将这些影响转化为消费者成本是令人生畏的。尽管如此,美国和欧盟的执法历史为计算和分配成本提供了指导,因此我在竞争政策中给予了相当高的分数。,在环境和劳工权利领域的这种做法充满了概念和实践上的困难,使其被纳入世贸组织成为疑问。例如,剥削性使用童工的直接受害者是儿童本身,但很难将这些成本与现有的替代方案相比较。此外,贸易制裁很容易损害它们旨在保护的代理人(Maskus,1997;弗里曼,1994年;埃利奥特,1998年)。另一方面,很难将货币价值分配给消费者在剥削条件下生产的产品所经历的无效性。对产品标签的实验表明,消费者可能愿意支付一定的费用来避免使用此类产品。然而,尚未系统地进行支付意愿研究。一个是模糊的政策,即基于无法计量的心理成本简单地禁止此类进口(Rodrik,1997),这可能会对制裁的接受者产生破坏性影响。,综合分析这些不同的影响,知识产权达到了“明确/适度”的未加权等级,表明其加入世贸组织有正当的动机。竞争政策排在“温和”的第二位,环境监管排在“适度/模糊”的第三位。我欣然承认,这些差异在科学上并不显著。事实上,我认为,这些领域应该被归类为国际政策协调是明智的问题。资产负债表对核心劳工权利不太有利,主要是因为所谓的溢出效应值得怀疑,而且有证据表明国际贸易影响很小。,由于不同的分析人士会强调制定国际贸易规则的不同动机,接下来的四行按每种论点的类型对排名进行加权,特定指定论点的权重为1.0,其他论点的权重则为0.5。3当强调贸易相关性时,这一做法使知识产权的理由相对更充分。如果将重点放在国际外部性上,它将环境问题列为首要问题。在所有情况下,核心劳工标准的排名都很低,这表明考虑将其纳入世贸组织的价值值得怀疑。,有条件的排名,最后一种理由是,如小组E所示,世贸组织的系统结构邀请或拒绝将其覆盖范围扩大到新的问题领域。我不试图区分理论和证据,因为这些问题不太适合实证证实,而更适合修辞。因为知识产权已经进入,所以我不会根据这个分数对它们进行排名。第一个问题是,世贸组织规则本身是否在现有覆盖范围和新问题之间产生了明确的联系。竞争政策就是如此,它与知识产权直接相关(事实上,TRIPS协议邀请各国在该领域使用竞争纪律),也与反倾销和补贴密切相关。尽管与知识产权和农业(生物遗传技术)以及补贴有潜在的协同作用,但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联系可能不那么明确。同样,劳工权利方面出现了最弱的关系。,第二点是,世贸组织可能不是处理新问题的适当机构。事实上,这一论点是在通过乌拉圭回合引入知识产权之前提出的。尽管通过世贸组织管理竞争制度的潜在困难很大,但竞争政策侧重于市场准入及其与知识产权的密切联系表明,贸易制度是适当的场所。基于这些理由,世贸组织制定环境和劳工标准的理由就更加不稳定了。这两个领域主要是关于对贸易产生附带(如果可能很重要)影响的国内法规,没有纳入市场准入的重要要素。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有充分的理由在环境领域进行国际协调,正如这些排名所表明的那样,它更多地指向一个独立的制度结构(Esty,1994)。,最后,有人可能会说,如果不在这些问题领域采取行动,可能会严重削弱对国际贸易体系的支持,而这一主张往往是代表环境和劳工标准提出的。在这种情况下,竞争政策对国际商业界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但在公众中引起的关注可能不如环境政策和劳工标准引起的关注。,平均这些排名表明,竞争政策在有条件进入标准上排名最高,这主要是因为它与现有领域的联系及其潜在的制度适应性。环境和劳工标准进展不太顺利,并提出了真正的问题,即它们的纳入将如何影响贸易体系。总的来说,所有五个通用标准的“大排名”为竞争政策提供了优于环境监管的优势。这里采用的标准拒绝将核心劳工权利作为世贸组织的适当领域。,结语:在本文中,我试图对商业监管的四个基本领域——知识产权、竞争政策、环境标准和核心劳工标准——进行排名,以确定它们是否适合纳入多边贸易体系。先前引入知识产权使世贸组织必须仅限于仅影响产品贸易且无权监管生产过程的纪律措施的说法无效。因此,对纳入其他标准的可取性或可行性的审查必须在更广泛的基础上进行。,通过为此制定几个基本标准,包括贸易相关性、国际外部性、政策协调问题和世贸组织的系统适当性,我发现知识产权是一个合理的纳入监管领域。竞争政策似乎也适合世贸组织审议。然而,除非对其跨境外部性给予高度重视,否则环境法规的效果就不那么好了。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现有证据方面,都没有什么理由将工人权利纳入其中。,也许思考这些结果的一个有用方法是沿着制度的路线。世贸组织似乎是在知识产权和竞争规则领域制定协调标准的适当和有效场所,主要是因为这些标准侧重于市场准入和竞争。它不适合环境标准,因为在利用世贸组织实现这一目的时可能会出现系统性问题。尽管如此,这一领域的国际外部性(静态和动态)充分证明了这一点,为采取协调一致的国际环境保护行动提供了有力的论据。这表明,一个单独的体制结构,如世界环境组织,值得考虑。最后,关于工人权利的外部性和协调性方面的薄弱理论和有限证据,以及潜在的系统性问题,都不支持其包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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