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布地下储存二氧化碳为公共用途和服务,符合公共利益,造福印第安纳州的福利和人民。授权建立一个碳封存试点项目(试点项目),该项目将在西特雷霍特拟建的氨生产设施中捕获二氧化碳,并根据美国环境保护局(EPA)的六级井许可证将二氧化碳注入地下地层和地层,作为将二氧化碳释放到空气。规定,如果试点项目的经营者无法与财产所有人达成协议,以获得:(1)位于财产表面下的地下地层或地层的所有权;或(2)为了建立和运行EPA要求的监测设施,对财产表面的一个或多个区域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试点项目的经营者可以行使征用权进行收购。规定试点项目运营商的征用权收购必须通过《储气征用权法》进行,该法规定,谴责人在谴责任何地下地层或地层之前,必须已通过谴责以外的方式获得在地层或地层至少60%的区域储存天然气的权利。修改《储气库征用权法》,使其适用于试点项目运营商通过征用权进行的收购。规定印第安纳州根据自然资源部主任的建议和州预算委员会的审查,可以获得以下所有权:(1)储存在地下地层和地层中的二氧化碳;以及(2)储存二氧化碳的地下地层和地层;试点项目地下注射开始后12年,或者,如果地下注射在不到12年的时间内停止,则在地下注射停止后。敦促立法会在2019年中期向一个适当的临时研究委员会分配研究二氧化碳地质储量的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