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可再生能源:对WTO绿色和非绿色补贴法的启示

Canada–Renewable Energy: Implications for WTO Law on Green and Not-So-Green Subsidies

【作者】 Carolyn Fisch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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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3年的加拿大-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案中,欧盟(EU)和日本向世界贸易组织(WTO)提起了针对加拿大的诉讼,质疑安大略省将慷慨的上网电价(FIT)与促进可再生能源相关制造业增长的当地含量要求(LCR)相结合的决定的有效性。根据这项LCR,大型风力发电装置的国内含量最低要求为50%,太阳能发电装置的最低要求为60%,欧盟和日本认为这是违反世贸组织政策的制度化国内含量歧视。在与乔治华盛顿大学法学院的Steve Charnovitz共同撰写的一份新的RFF讨论文件中,我们总结了本案的法律论据,将其与可再生能源政策的经济学进行了比较和对比,并审查了上诉机构的调查结果,强调了上诉机构推理的一些重要意义。,当加拿大首次被提交世贸组织小组审理时,欧盟和日本在对加拿大的诉讼中大获全胜。申诉人辩称,安大略省通过强制执行最低要求的国内含量水平,在三个不同的方面违反了世贸组织的规定:重要的是,第三个论点基于一项调查结果,即FIT——世界上最受欢迎的可再生能源政策措施之一——本身就构成了世贸组织定义下的补贴。尽管加拿大最终败诉,但他们在第三项索赔中没有败诉,因为上诉机构和小组都没有就FIT合同是否构成补贴做出判断。虽然双方都同意合同满足了补贴的“财政贡献”先决条件,但他们无法就接受者是否一定能获得“福利”达成一致。虽然可再生能源的经济学可能认识到,FIT明确支持安装新的可再生能源容量,但付款是基于发电量;因此,法律分析笨拙地解决了补贴问题,不是对全球交易的可再生能源设备的补贴,而是对一种货物(电力)的补贴,在这种货物中,申诉人都没有与加拿大进行贸易。为了证明其不愿意对FIT进行分类,上诉机构重新定义了福利评估的相关市场。虽然该小组考虑了整个电力市场,但上诉机构试图服从安大略省政府试图创建的市场,并将相关市场限制在所涵盖的可再生能源。最终,上诉机构得出结论,它没有足够的事实调查结果来决定FIT是否授予福利,从而有资格作为补贴。然而,他们确实观察到,福利的存在并不是因为政府制定能源价格就成立的,并就法官未来如何确定福利提供了建议。,上诉机构宣布安大略省的LCR无效,没有宣布FIT是受世贸组织义务约束的补贴,但其涉及消费者偏好和政府市场干预性质的决策逻辑值得在多个方面进行进一步审查。最终,通过避免确定一个具有环保意识的计划是否会给SCM带来好处,上诉机构实际上可能为政府未来的一些善意或恶意干预铺平了道路。人们不得不怀疑,上诉机构几乎是杂技般地不愿意对FIT进行分类,这是否会造成它想要避免的焦虑。即使FIT被贴上了补贴的标签,找到一个受到伤害并愿意挑战它的贸易伙伴可能是最困难的任务。补贴调查结果引发的争议可能会在世贸组织引发一场急需的对话,讨论在补贴法中划出明确的环境例外,类似于制定关税相关措施时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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