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成一项可行的温室气体减排协议的挑战取决于对几个关键因素的基本共识。在政策方面,一个反复出现的关键问题是需要考虑碳(或碳当量)税、可交易许可证制度或这两种控制排放工具的某种共存混合体的相对优势。对于一项税收来说,确定其美元规模至关重要。这通常被表示为碳的社会成本(SCC),也就是说,对增加一吨二氧化碳(CO2)将对世界造成的损害的货币威慑。,如果从2020年开始实施,SCC的普遍估计约为每吨二氧化碳40美元(或每加仑汽油约45美分)。这篇博客文章的目的不是质疑这个数字的大小或它所依据的方法。相反,它是为了说明SCC(或任何此类全球估计)在折叠到收益成本分析框架中时造成困境的方式,该框架在其范围内偏离了至少在美国,几十年来,它一直是环境经济学领域稳步发展的基础(近年来,它反映在环境决策的具体案例中)。我们看到,这与美国环境保护局(EPA)清洁能源计划最终条款的利益成本分析有关。,背景:对美国效益成本分析的演变进行一次非常简短的回顾,可能会为一场持续的、即使是无声的争议提供一条有用的线索,这场争议在学术界和政策界都激起了热情。这是一场从知识之旅开始的奥德赛,通过概念和制度的完善进行,最终在监管和规则制定权威中实现操作和经验的合法性。,罗纳德·科斯(Ronald Coase)在其1960年出版的《社会成本问题》(The Problem of Social Cost)及其后续著作中,为将公共产品(其暴露于非市场外部性)纳入经济正统奠定了理论基础。(尽管科斯的工作具有里程碑式的广度和严谨性,但它并不完全是晴天霹雳:近一个世纪前,英国经济学家亚瑟·皮古曾提出对外部性征税。)用最基本的表达方式来说,科斯试图克服的问题是,自由向上游排放有毒径流的下游受害者是市场失灵,可以通过司法或监管救济为下游方提供补救。(想想二氧化碳释放到大气中而不是上游污染,想想全球气候制度而不是下游受害者——你实际上是最新的。),在接下来的几年里,科斯的理论基础演变成了一系列里程碑,每一项都进一步加强了进化过程,导致今天几乎从根本上将效益成本分析纳入监管和环境政策制定。1996年的一项行政命令强调了经济分析在联邦决策中的重要性。根据总统的建议,当管理和预算办公室(OMB)于2003年发布A-4号通知时,我们又到了一个关键时刻。该通知要求并提供了在联邦机构规则制定决策中使用效益成本估计的指导方针。,环保局恰当地将OMB的指导方针应用于其监管决策——行使了《清洁空气法》和其他立法赋予的权力。该机构最近敲定的规则,根据清洁电力计划管理现有燃煤发电厂的排放,是应用效益成本分析的最新和主要例子。但值得注意的是,鉴于以下讨论,A-4号通知被理解为仅适用于国内福利和成本。清洁能源计划通过将美国减排举措的全球效益作为其分析架构的一部分,放松了这一限制。,全球效益成本困境,这让我想到了问题的核心,这篇文章的标题表明了这一点。如果上面描绘的是一条相当忠实和线性的发展时间线,我们需要认识到,我们现在正处于这条道路上明显的不连续点。简单地说,一个签署并准备遵守国际气候协议的国家预计将承担其在全球排放中所占份额的成本(以SCC或其等效形式),无论该成本是否低于或超过由此产生的国内气候效益。,乍一看,这似乎是对公认分析的曲解。事实上,它代表了可以说是最有效的前进道路。人们只需要认识到,一个或多个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其随后在大气浓度中的存在以及由此对世界各地可识别的地方造成的损害之间的内在联系是无法追踪的。似乎没有必要详述这一点:菲律宾的洪水、澳大利亚的干旱或非洲蚊子传播疾病的增加在多大程度上源于印度的燃煤发电厂、欧盟的尾气排放或美国的甲烷泄漏,即使在原则上也是无法测量的。简言之,对可行的多国缓解方法的唯一考验是,每个国家的减排成本在全球范围内的总和是否与避免这种总排放量下降造成的全球气候损害相匹配。,要想对这条适用于美国的论点进行有启发性的定量解释,请考虑哈佛大学经济学家、RFF大学研究员Robert Stavins不久前准备的一份有用的摘要。Stavins的表格显示,美国环保局清洁能源计划的合规成本估计约为90亿美元。与这些支出相比,国内气候效益(即避免美国气候破坏)约为30亿美元。可以肯定的是,如果将“共同受益”的健康影响(例如,减少颗粒物排放引起的呼吸窘迫)纳入等式,60亿美元的国内气候“净损失”将成为高达400亿美元的净收益。无论是间接的,还是从某种意义上说是无意的,这些当然对美国来说都是一个真正的好处。(毫无疑问,许多其他国家也将享受到这些相关的好处。有些国家甚至可能会试图以这些共同的好处为条件来支持气候政策。)尽管如此,在纯粹的全球变暖背景下,我们90亿美元的支出绝大多数都会为整个世界带来310亿美元的全球收益。,从本质上讲,这说明了国内与全球福利成本问题的数量背景。正是在这一点上,尽管他们可能会意识到这种全球变暖的补救措施在多大程度上是基于道德论点的,经济学界和法学界的一些学者对他们所认为的对既定和健全的利益成本原则的放弃表示强烈反对——无论是偏离了OMB A-4号通知的严格国内层面,还是偏离了其科斯式的知识先例。,在经济学家中,大多数似乎支持这种扩大的收益成本范式框架,其中一个特别强烈的异议来自布鲁金斯学会的Ted Gayer和范德比尔特大学的W.Kip Viscusi。与几位法律学者一起,这两位经济学家认为,美国政府官员没有理由“超出定义福利评估范围的典型做法”——在他们看来,这一范围仅限于纯粹的国内福利。在他们看来,通过平等地向美国公民和非公民发放温室气体减排福利来突破这一限制,“极大地改变了社会资源的分配。从全球角度来看,移民政策可能会转向完全开放的边境政策,因为给予来自世界各地的贫困移民公民身份的好处将主导当前美国公民的任何成本。“人们可以看到,如此严格的立场可能很容易支持对清洁能源计划等监管行动的司法和政策挑战,并模糊美国气候缓解举措的主旨和影响。,实际上,这可以被视为对Gayer-Viscusi立场的反驳——尽管这一点不那么确定——可以参考碳社会成本机构间工作组(IWG)最近对碳社会成本评论的回应,以进行监管影响分析。该文件回顾了许多评论——既支持也质疑全球效益成本观。然而,即使承认IWG偏离了对OMB指导方针的严格解释,审查得出的结论是,“在全球范围内实现减排资源有效分配的唯一途径是,所有国家的政策都以全球损失估计为基础,因此,IWG将继续建议在监管影响分析中使用全球SCC估计。”,IWG将A-4号通告描述为“一份活的文件,可以酌情更新,以反映新的发展和不可预见的问题。”事实上,它将OMB描述为IWG工作的重要参与者,支持关注全球损失。,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方面采用全球效益-成本方法,很难消除可能影响其顺利实施的各种操作障碍。低收入发展中国家参与一项国际协议可能会刺激其中一些国家的搭便车冲动。对于所有参与国来说,必须严格界定和遵守报告义务。必须明确承认并编纂诉诸报复措施的行为。尽管如此,在这些和其他方面,从国内视角向全球视角的转变很难成为一些批评者可能继续声称的对既定政策做法的不可辩护的背信弃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