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监管与互联网证券化风险
凯文·卡洛梅尼*
在布鲁塞尔最近激烈争论的话题中,数字创新无疑是议程上的重要议题。鉴于即将到来的欧洲选举,网络安全和隐私是人们自然关心的问题,但也存在其他几个问题,特别是在版权规则和打击“假新闻”传播方面。
去年9月,欧洲议会通过了一项关于数字版权规则的立场,这是欧洲机构越来越愿意利用法规来应对数字领域潜在风险的一个例子。[1] 通过这种方式,欧盟不仅在数字版权监管领域取得了重要进展,还重新确认了其作为全球规范制定者的作用。
尽管如此,一种误解似乎弥漫在欧盟一些善意的努力中。尽管欧洲竞争事务专员玛格丽特·维斯塔格(Margrethe Vestager)对GAFA(谷歌、苹果、脸书和亚马逊)等大型科技寡头的市场主导地位发起了一系列调查,但其中一些规定可能会在无意中强化这些科技巨头。
数字版权规则,特别是这些法规的第13条[2],是一些欧洲议会成员对数字技术过时观念的一个很好的例子。实际上,第13条呼吁电子平台和权利持有人之间进行合作,以核实在这些平台上发布的内容的版权状况,包括通过自动内容识别或过滤器,这两者都存在相当大的问题。
ACR目前的技术水平不允许将包含合法内容的帖子与违反立法要求的帖子(如侵犯知识产权)明确区分开来。2018年,TCP/IP的共同发明人Vint Cert和万维网的发明人Tim Berners-Lee在一封信中迅速发现了这一缺陷,并将其提交给了欧洲议会主席Antonio Tajani。[3]
作为回应,欧盟匆忙对维基百科等在线百科全书采取了一个例外,否则维基百科将面临罚款和关闭的威胁。[4] 然而,欧盟继续低估了在线过滤器可能对自愿知识共享项目产生的影响。2011年,脸书决定审查一篇包含古斯塔夫·库尔贝(Gustave Courbet)著名画作《世界起源》(L’Origine du monde)图像的帖子,并因其禁止裸体政策而停用用户账户,这就是一个例证。[5]
以一种稍微微妙的方式,最近通过的旨在迫使脸书、推特和谷歌等大型科技公司打击“假新闻”传播的“欧盟虚假信息行为准则”[6]也存在类似的缺陷。虽然该准则仍然是自愿的,但其根据来源的“可信度”对来源进行优先排序或呼吁与第三方事实核查组织建立伙伴关系的努力可能会产生类似的意外后果。
这些方法可能会将进一步的权力下放给大型科技巨头,使他们能够根据“真实新闻”这一相当可塑的标准来调节信息。在这种情况下,他们被要求依赖主流新闻机构,允许用户快速识别新闻故事的出处。然而,主流新闻机构本身有时可能会制作、传播或依赖虚假信息。[7]
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依赖可能会成为大型科技公司的负担,在社会和新闻媒体日益两极分化的背景下更是如此。为了减轻人类的政治偏见,社交媒体公司最终可能会决定进一步采用自动事实核查的算法,这将导致媒体生态系统的“同质化”和社会中预先存在的偏见。[8]
因此,在数字版权和“假新闻”领域,欧盟可能无意中加强了大型科技公司的主导地位,这些公司越来越被视为互联网的“守门人”。这是非常有问题的,因为它通过将控制和监管委托给主要互联网服务提供商,间接加强了它们的权力。从本质上讲,这些公司被要求进行自我监管,并利用其技术基础设施来协助政府的安全工作。
在可用的选项中,使用基于ACR的“按设计过滤”是最有问题的选项之一。例如,谷歌决定设计一个符合中国政府审查要求的搜索引擎,这是该领域的一个令人担忧的发展。[9]
在这些辩论中可以看到两种相互矛盾的观点。一方面,对权威与社会之间的等级关系采取了传统的处理方法。这种观点使中央政府享有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