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输电定价和输电网扩建越来越受到监管和分析的关注。由于输电是一种非常特殊的服务,具有不寻常的特性,如环流,因此这些方法在很大程度上是量身定制的,而不是简单地从一般的经济文献或更具体但仍然是一般的激励法规文献中提取。Vogelsang(2001)是一个例外,他假设了具有相当一般性质的输电成本和需求函数,然后将已知的监管调整过程应用于输电问题。这种方法的一个问题是,传输成本和需求函数的性质鲜为人知,但被怀疑与传统的函数形式不同。Vogelsang(2001)中假设的成本和需求特性实际上可能不适用于输电公司(Transcos)。环流意味着输电升级的某些投资会对其他输电链路产生负面网络影响,因此容量是多维的。由于某些传输链路中增加了新的容量,总网络容量甚至可能会减少。输电能力成本函数可以是不连续的。输电投资有两种不同的方法:一种是基于输电的长期金融权利(LTFTR)理论(商人方法),另一种是以激励-监管假说(监管方法)为基础。独立的系统运营商(ISO)可以处理实际调度和运营定价。输电公司通过基准或价格监管进行监管,以提供长期投资激励,同时避免拥堵。在本文中,我们考虑了在发电机和负载定价的环境中,可以将商业和监管方法相结合的要素。
从区域定价向较小区域和节点定价的转变提高了系统运行的效率和安全性。然而,由此产生的价格变化也会在发电和负荷之间以及在发电和负载之间转移利润和盈余。随着个别演员的失败,他们可能会反对任何改革。我们探讨了如何将财政输电权自由分配给发电和负荷,以减轻分配影响。在三节点网络中,我们探讨了FTR的参考节点/集线器、免费分配的FTR份额以及确定分配给不同发电和负载的权利比例的指标的基本影响。我们基于德国电力系统节点表示的每小时建模,在更现实的环境中测试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