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保护指南:机构结构和有效性》及其相关分析基于一系列来源以及与中东和北非地区同事的交流。资料来源包括提供给贸发会议秘书处的《2015年启动报告》和一些国家的调查数据。这些是在1985年首次起草的《联合国消费者保护准则》的背景下制定的,该准则于1999年扩大,最近于2015年修订。使用了贸发会议的其他资料来源,特别是2004年首次出版、后来于2016-17年修订的《消费者保护手册》。随后,它作为2016年7月贸发会议部长级会议的临时预发本出版。对立法的分析主要集中在所研究国家的消费者保护法上,这些国家是:阿尔及利亚、埃及、约旦、黎巴嫩、摩洛哥、突尼斯和巴勒斯坦国。建议读者注意,涵盖特定行业的其他立法也将包含对消费者的保护。然而,尽管在任何可能的情况下都会提及此类立法,但其范围太广,无法进行同等程度的详细分析。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将文件从阿拉伯语翻译成英语和/或法语,可能会出现一些不准确的情况。这些语言是消费者保护团队工作的主要语言。本指南附有《消费者保护指南:中东和北非地区的商业参与》的姊妹卷。它们也是一系列出版物的一部分,其中包括:善治准则:独立和透明竞争准则:宽大处理方案建议读者尽可能参考这些出版物。
本报告审查了经合组织成员国和非成员国消费者保护执法机构的信息,特别是这些机构跨境合作的能力。它基于来自31个国家的问卷答复,并辅以其他研究。编写该草案是为了支持审查2003年经合组织理事会关于保护消费者免受跨境欺诈和欺骗性商业行为的准则的建议。它还将为实施2016年经合组织《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委员会建议》的工作提供信息,该建议载有有关执法合作的最新规定。
贸发会议秘书长穆希萨·基图伊今天在新德里举行的一场关于增强新市场消费者能力的全球活动上表示,在数据日益推动的全球经济中,印度和其他亚洲国家必须共同努力,保护消费者。
《联合国消费者保护准则》是一套宝贵的原则,规定了有效的消费者保护立法、执法机构和补救制度的主要特点。此外,《准则》协助有关会员国制定和执行适合其经济、社会和环境情况的国内和区域法律、规则和条例;它们还有助于促进会员国之间的国际执法合作,并鼓励分享消费者保护方面的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