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社会责任与监管不完善——来自温室气体排放披露的理论与证据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and Imperfect Regulatory Oversight: Theory and Evidence from Greenhouse Gas Emissions Disclosures
本文建立并检验了一个模型:(1)目标驱动型企业是利润最大化企业家的最佳组织形式;2)企业社会责任是对监管不完善的内在反应。目标驱动型组织允许企业家为对社会负责(如关注环境)的工人创造租金,让他们减少没有他们就会产生的负外部性(如污染),并通过降低工资来提取这些租金。通过这种租金提取,企业家将负责任的员工的亲社会偏好内化,并通过自我监管参与企业社会责任,前提是监管监督足够差,因此监管足够宽松,使自我监管值得。该模型的关键预测是监管监督对企业社会责任活动的负面影响。为了验证这一点,我们利用了英国2012年的决定,即强制所有上市公司披露温室气体排放。与我们的理论一致,我们发现,与其他15个没有强制性披露要求的欧洲国家的公司相比,英国公司在加强监管后获得的CSR评级较低。我们还进行了一些稳健性检查,并探讨了监督、工资和企业社会责任之间的相互作用。这些实证结果为该模型提供了进一步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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